一、文件制定背景:
由于市区收取配套费管理办法的文件(漳政综〔2010〕196号)于2015年12月1日到期,为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等省级及以上政府出台的与配套费征收减免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城区范围的变化,重新制定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1.依据漳政办〔2014〕222号及相关的文件精神,漳州金峰经济开发区、蓝田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两开发区管委会收取,专项用于区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维护、建设及管理。
2.根据《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中心城区范围扩大到台商投资区和漳州高新区范围,因此,此次配套费征收范围同时扩大到台商投资区和漳州高新区,同时建议以上两区范围内的配套费分别由各自收取,专项用于区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维护、建设及管理。
3.根据省政府闽政〔2002〕53号文第八条“各市、县、镇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土地类别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市、县、镇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土地类别界限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目前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维护、建设及管理任务重,建议将一类区扩大到漳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2012-2030),按一类区标准征收。
4.由于历史原因,旧城改造时的拆迁房大部分没有缴纳配套费,市政府漳政办〔2011〕69号文第二、七条明确,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时,由申请人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给予办理产权登记。为保持政策延续和统一,此次在文件中对漳政办〔2011〕69号文上述规定给予明确。
三、特色亮点:
1、依据财权和事权相一致的原则,把属于漳州金峰经济开发区、蓝田经济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和漳州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收取权全部放由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征收,专项用于区内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维护、建设及管理。今后以上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务由各自的区域收取的配套费承担。
2、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免征、减征权限同时下放到各自区域:其中漳州金峰经济开发区、蓝田经济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和漳州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涉及配套费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漳州金峰经济开发区、蓝田经济开发区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报所在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审批。特别要强调的是减免范围只能是文件列示的项目或省级及以上政府新出台政策文件规定方可给予减免,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扩大减免范围。
四、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解读:
(一)、免征范围
1、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①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②军用机场、港口、码头;③营区、训练场、试验场;④军用洞库、仓库;⑤军用通信、侦察、观测台哨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⑥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⑦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①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②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③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④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⑥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⑦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管道、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废物箱、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码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垃圾最终处置场、贮粪池、洒水(冲洗)车供水器、进城车辆清洗站。
⑧其他:如殡仪馆、房屋维修站等。
3、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人防工程独立建造在地下土层中,工程结构上部除必要的口部设施外不附着其它建筑物的工程。
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5、廉租(公租)住房:①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②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6、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依据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规定“…….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中的住房。
建设单位要提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的通知”,依据其中公布的住房建筑面积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7、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
(二)、减征范围
1、按住宅标准减半征收
①、学校(含幼儿园)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确定:学校(含幼儿园)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则确定为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若学校(含幼儿园)登记为企业就确定为营利性建设项目;由开发企业代建后交由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学校(含幼儿园)建设项目确定为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2、按商业标准减半征收
①非经营性医疗机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性质。
②非经营性科研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研究服务。主要包括信息、减灾防灾、环境监测或为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撑以及从事社会公益性研究的科研机构。
③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属于中央直接管辖的单位就是中央直属单位,属于省级主管的就是省直属单位;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是省、市政府直属单位的外派机关。
④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⑤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
⑥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行政机关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如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水利局、气象局、法院、检察院等。
五、市区拆迁安置房配套费征收解读:执行漳政办【2011】69号文。
房屋安置面积超过原权属面积是指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其原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属面积部分,应按现行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权属面积指拆迁前已办理漳州市房屋所有产权证的面积。 [备注:房屋安置面积不包括货币安置面积]。
六、办事指南
(一)、配套费减免申请须提供的资料如下(提供复印件和填写申请表均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 、填写《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2、建设工程总平图;(原件核对,核对后退还)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核对后退还)
4、经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关文件(如:棚户区改造项目须提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的通知》。学校(幼儿园)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经营性质证明材料;校安工程免征申请须提供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办公室下发的项目清单。)
4、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5、 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二)、配套费缴交
1、建设工程项目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供以下材料(材料均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②漳州市规划测量技术报告书2份;
③建筑面积汇总表2份;
2、个人拆迁安置房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供以下材料:
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报通知单(由漳州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出具)
解读单位: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刘连峰、蔡淑丽
联系电话:0596-2934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