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模式,加快配租配售步伐,切实解决部分特定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探索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闽建住〔2013〕19号)、《东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政综〔2015〕111号)、《东山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东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县城区规划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是指西埔镇、铜陵镇所辖的城镇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户口,以及康美镇龙潭社区的常住居民户口。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政府为主导,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 分类保障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城区规划区城镇常住居民;(二)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的家庭、孤老病残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四)符合条件的部队干部、士官;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
(六)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就业单位提出申请,领取申请登记表,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
第七条 镇政府或就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下同)。
第八条 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房产登记、房改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房产上市交易,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同时与分类保障实施单位签订分配管理协议后,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章 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50%的比例分类确定。
第十条 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根据房源情况安排配租。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内,租金标准按合同执行,不受政府租金调整影响。
第十二条 分类保障实施单位应依照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严格实施,管理办法应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实施情况定期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对象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实施分类保障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分类保障实施单位要严格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保障房使用和退出管理,避免保障房资源闲置或不当使用。在保障房分配、使用、退出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