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4年2月,我市全面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包括注册资本、住所等在内的改革陆续推行,有效推动了工商登记的便利化。我市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等多项工作走在了全省的前列。与此同时,由于市场主体退出环节存在的注销程序繁琐、过程漫长所导致的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积极性不高、“僵尸”企业不断出现等问题也日益被重视,这个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影响政府的科学决策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的基础上探索推行简易注销登记,不仅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不仅能加快市场新陈代谢,激发大众创业热情,还有助于政府获取准确市场信息、科学决策。
从国家层面来看,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很早就被提上议事日程。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首次提到鼓励对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2015年,工商总局先后批准了上海浦东、江苏盐城等11个省(市)开展试点改革工作,并于2015年9月份明确将试点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去年底,我局将探索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纳入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提请省工商局并获同意在我市开展试点工作。为此,我局以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改革文件为依据,借鉴上海、江苏、天津等地改革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漳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简易注销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整合流程减环节。取消清算组备案,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免于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②简化公告减时限。企业可以通过报纸或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由45天缩短为10个工作日。 ③合并受理减资料。免去了备案登记等材料,采用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情况说明代替清算报告,减少提交材料。简易注销改革将大幅降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的退出成本,有效解决创业者“退出难”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二、制订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主原则。尊重企业自主权,符合简易注销适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坚持简单高效原则。缩减注销流程,简化操作程序,通过网络化平台,降低办理难度。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程序、提交材料规范、公示信息等统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办理过程全程公开透明。
(四)坚持防控风险原则。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规范简易注销流程,畅通异议申报渠道,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及具体条款说明
本《办法》着眼我市实际,就简易注销登记办法作出规定。现就《办法》的具体条款逐一说明如下:
1. 第1条为制订本《办法》的目的。目的就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
2. 第2条为简易注销的原则。即坚持企业自主、简单高效、公开透明、防控风险原则。
3. 第3条明确了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为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4. 第4条是对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概念进行定义。
5. 第5条是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申请简易注销或者普通注销登记。
6.第6条规定了9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
7.第7条规定了取消清算组备案和缩短公告时间的简易情况。
8.第8条规定了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合伙人)签署的承诺书。
9.第9条是规定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0.第10条是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规定。
11.第11条是建立异议终止制度,一旦存在异议,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简易注销,只能申请普通注销登记。
12.第12条是风险防范措施,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13.第13条规定了登记机关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措施。
14.第14条规定了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解读机构:漳州市工商局
解读人:陈跃辉(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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