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解读之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近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以及《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海域收储管理办法》《福建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福建省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等配套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福建是海洋大省,海域是非常重要的资源要素。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改革方案的通知》指出,“开展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探索填海项目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招拍挂政策,积极推进海域使用储备制度,修订完善海域使用补偿机制。”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改革,是当前我省深化海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实践课题。
近年来,省海洋与渔业厅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我省实现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从点到面、从小到大的良好态势。《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伊始,在国内尚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省海洋与渔业厅大胆提出“从易到难、由点及面、以渔业用海作为突破口”的工作思路,把海域资源配置逐步推向市场。目前我省在配置范围上实现了全省覆盖,在市场建设上实现了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同步发展。2014年全省通过招拍挂38宗,金额8669万元;今年以来,全省招拍挂11宗,面积823公顷,海域市场化配置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我省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成效显现,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法律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存在缺位。从国家层面上讲,缺乏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顶层法律制度设计,尤其是海域收储、海域使用评估和海域生态补偿等;从地方层面上讲,未出台全省统一规范有序的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操作层面来看,海域使用权流转如何监管、海域收储如何办理抵押登记等未形成一揽子制度,无法适应市场化配置先行先试的客观需要。
为实现海域资源市场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省海洋与渔业厅总结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经验,制定《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及配套制度。
实施意见共分五个部分,20条措施。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范围。遵循市场机制在海域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现阶段海域市场化配置的范围。除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省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国家立项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项目,已经确权的,期限届满或改扩建,按规定应予续期或改扩建的项目,省级以上渔港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外的用海项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二是健全海域评估机制。海域基准价格是正确反映一定时期海域使用权转移的平均价格水平,从宏观上实现对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格的调控,保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公正合理。为此,规定海域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要求评估机构要严格按有关评估技术规范执行,评估价格应不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同类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最低标准。
三是积极推进海域收储。建立和实施海域储备制度是有效实现海域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途径,增强政府调控海域市场能力。“实施意见”明确海域收储机构的工作定位和具体职能,海域收储范围,并建立海域收储抵押登记制度,规定收储机构根据批准方案收储的海域,经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凭登记凭证可以向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融资。
四是实施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明确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包括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线利用效率、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比例、港口(渔港)用地面积、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绿地率、渔船停泊数量等。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并作为海域使用审批管理的重要依据,实现海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
五是处置闲置海域。杜绝批而不填,围而不建,圈占浪费海域资源等现象。明确规定:“未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海域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认定为闲置海域。对闲置海域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协商、责令限期开发利用、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并要求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市、区)开展海域使用情况调查,摸清辖区内批准用海项目的实施情况,登记造册并报省厅;对填海项目未按进度施工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加快实施进度;对填海已经完工尚未通过填海竣工验收的项目,要督促业主单位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解读之二
近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以及四个配套制度。《福建省海域闲置海域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其中的一个配套措施,对闲置海域的处置进行明确规定,杜绝批而不填,围而不建,圈占浪费海域资源等现象。
如何认定闲置海域?
闲置海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海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闲置海域:1.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海域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的金额不足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海域如何处置?
《办法》针对造成闲置海域的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协商、责令限期开发利用以及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
对属于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海域闲置的如何处置?
根据规定,属于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开发建设延迟的,经审核属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处置方式:1.延长开发利用期限。签订协议,重新约定开发利用、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协议约定的开发利用日期起,延长开发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调整海域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海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海域使用金或给予适当补偿。改变用途后的海域使用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3.协议有偿收回海域使用权。4.置换海域。对已缴清海域使用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海域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海域进行开发利用。5.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协议有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外,开发利用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时间重新起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拟订闲置海域处置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哪些情形属于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造成开发建设延迟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造成开发建设延迟的行为:1.因未按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海域交付给海域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2.因海洋功能区划依法修改,造成海域使用权人不能按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或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利用;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或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4.因涉及行政诉讼导致无法开发利用;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开发利用;
对不属于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海域闲置的如何处置?
对于未开发建设超过一年,责令海域使用权人限期开发建设;对于超过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或者虽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均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依照《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公告注销。
海域闲置的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由谁负责?
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由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工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处置工作。具体调查工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交由海洋监察机构组织开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决定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作出。
海域闲置的调查工作有何时效规定?
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监察机构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闲置海域的,应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向海域使用权人发出《海域闲置调查通知书》。
海域使用权人对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根据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在决定作出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决定作出后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海域闲置处置决定作出后,海域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哪些措施?
海域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逾期不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海域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证书;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海域闲置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如何做到信息公开?
《海域闲置认定书》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批准海域使用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闲置海域的信息,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属于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海域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长期公开。处置完毕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至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解读之三
近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以及四个配套制度。《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其中的一个配套措施,对海域招拍挂的适用范围、流程等内容进行规定。
哪些用海项目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根据《办法》规定,除下列情形之外的用海项目均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1.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2.列入省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3.国家立项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4.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项目;5.已经确权的,期限届满或改扩建,按规定应予续期或改扩建的项目;6.列入省级以上渔港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
用于房地产经营的,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
谁可以参加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根据《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职责分工?
根据《办法》规定,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批出让方案和出让文件,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等具体工作。出让方案涉及填海的,应会同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流程?
编制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出让文件→组织出让工作→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提前20日)→开始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确定竞买(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标)人付清出让价款→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公布结果。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和起始价如何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和起始价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确定。但面积30亩以下的养殖用海,可根据周边海域实际收益综合确定标底、底价和起始价。
如何评估海域出让价格?
海域出让价格评估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评估技术规范执行,评估价格应不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同类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最低标准。
《办法》对填海项目的出让价款有何专门规定?
填海项目的出让价款由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海域补偿费及海域出让相关费用组成。受让方自行填海的,填海成本不计入海域出让价款。
如何成为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合格竞买(标)人?
一是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标)人应当及时提交竞买(标)申请书、资信证明、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交纳竞买(标)保证金。委托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是通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
作为竞买(标)人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有哪些权利?
竞买(标)人有了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海域基本情况的权利。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材料,组织意向竞买(标)人对拟出让海域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作为竞买(标)人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竞买(标)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以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挂牌海域使用权活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拍卖或者挂牌资格,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中标人、竞得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一是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该海域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二是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按规定期限付清全部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全部海域使用权出让金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溢价部分如何分配上缴国库?
征收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溢价部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县2∶1∶7的比例分成,分别缴入各级国库。有关费用包括政府已经投入的填海成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意向用海单位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海域使用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海域补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