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工作目标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有效落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严控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是指农村地区家庭或者居民因婚丧嫁娶、传统节日、乔迁等事由,举办符合本办法规模以上的非经营性自办宴席活动。镇人民政府负属地监管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负协调指导责任,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和受聘厨师是第一责任人。
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县卫计局牵头负责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其他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2.各镇人民政府落实主要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实施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登记报告、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培训、体检等工作。
3.村(社区)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登记报告、食品安全服务工作,承担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组织实施。
4.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因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发生食物中毒导致聚餐人员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操作规范
(一)环境与设施
1.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聚
餐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活禽活畜进入。
2.加工场所应当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储存区域等。
3.活动举办场所事先应进行环境清扫、消毒,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4.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食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5.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设备和防蝇、防鼠、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水池和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
6.用于食品加工的刀、砧板、桶、盒、筐、抹布、锅碗瓢盆等工具容器,用前用后要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7.厨师自备的餐具在存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洁净。
8.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农村集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者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二)采购与贮存
1.食品原料应从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肉类食品应经过动物检疫合格,采购时应索取可溯源的有效票据证明,并建立登记台帐,采购的票据及登记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采购食品前,应查看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合格证等标识,验明合格后方可采购。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2.采购的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3.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或非食品物质: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4)未经检验确认无毒的野生菌类;
(5)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4.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5.禁止从不具备经营资质或从非法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
(三)加工与留样
1.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2.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3.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4.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不具备上述加工条件的,不得加工制作凉菜。
5.聚餐人数达50人以上的,食品应留样保存,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三、监督管理
(一)厨师管理
1.农村流动厨师及帮厨人员在操作时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农村流动厨师及帮厨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的农村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管理档案并进行年度更新,每年定期组织农村流动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学习,健康体检的检查项目、检查医院等事项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二)登记备案
1.对50人以上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聚餐活动举办者或受聘厨师应于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东山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备表》(附件1),将聚餐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原料来源和菜肴清单等内容提前向所在村(社区)报告。
2.村(社区)接到报告后,应派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等对聚餐场所卫生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认真填写《东山县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附件2),详细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出餐饮食品安全指导意见,与集体聚餐活动承办人和受聘厨师签订《东山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并及时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
3.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分级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登记、现场检查、指导服务台账,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按下列规模实行免费分级食品安全技术现场指导服务制度:
(1)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由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按规定进行现场指导。
(2)聚餐人数在100人以上不足150人的中型聚餐活动,村(社区)须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指派镇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会同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人员按规定进行现场食品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
(3)聚餐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大型聚餐活动,村(社区)须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和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由市场监督管理所指派食品安全餐饮服务专职管理人员,会同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共同进行现场食品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
4.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人员应对聚餐所用食品原料(肉、蛋、米、面、油、菜、调料等)的采购、贮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5.村(社区)应全面掌握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信息,对未报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村(社区)应主动上门服务,确定聚餐时间、地点、人数等,并按本办法进行登记、报告和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
(三)应急处置
1.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和厨师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在2小时之内上报村(社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同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告信息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接收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病人的治疗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卫计部门有关信息报告的规定,向县卫计局报告并同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食安委成员单位接到食物中毒或疑是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应当根据各自职能,按照《东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政办〔2015〕134号)文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镇、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和厨师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救治处置等工作。
(四)责任追究
1.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或厨师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2.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镇、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履行本办法明确的登记、报告及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3.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对镇、村(社区)的目标管理,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重要指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相应的绩效考核分:
(1)镇、村(社区)未按本办法规定掌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信息的;
(2)镇、村(社区)未开展食品安全法及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培训的;
(3)镇未组织对农村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和健康体检的;
(4)镇、村(社区)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的;
(5)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四、附 则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流动厨师是在农村地区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性地为小型以上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
(二)本办法由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