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2016/02/21 1.1w 阅读 354 点赞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15]130号)精神,现对《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2号)(下称《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及目的

  降低企业成本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成本的精神,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税费、社会保险、财务、电力、物流等成本,特制定本《实施意见》,旨在通过采取措施降低企业各种成本性支出,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和转型升级。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十一个方面提出了31条降低企业成本的具体意见:一是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减税免税政策; 二是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三是规范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四是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五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六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七是降低企业水费负担;八是降低企业电费负担;九是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十是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十一是降低企业社保费负担。

  《实施意见》中,有些是对执行中央统一政策(如税收减免、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降低社保费率)提出了刚性执行的要求;有些是在梳理政策的基础上(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进行提炼、概括;有些是对原有的一些尝试性的做法加以总结、规范;有些是参照先进地区的做法提出新的措施;有些是结合我市的实际,在破解原有体制、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性的措施(如取消罚没款收支挂钩,再如对政府举办的各类促销活动的经费由财政买单);有些是部门主动作为、自加压力,提出的新举措(如实施直供电改革)。31条具体意见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些意见落实后都直接体现为企业成本的减少。需要说明的是,兑现扶持企业的各种奖励、补助虽然也会降低企业负担,但属于政府从另一层面对企业的支持,并且每一个政策都有详细的资助对象和申报程序,这次不再重复纳入实施意见。

  三、《实施意见》的亮点

  1.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由政府“买单”,地方自行规定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予以取消

  《实施意见》提出,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即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用原本由企业支付,现变为由政府“买单”。

  2.执法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从源头上制止乱罚款

  《实施意见》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了相关要求,提出要规范执法单位执法行为,严禁下达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刑。

  规范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从2017年起将执法单位执法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3.我市将增加1亿元市级应急周转金,企业使用应急周转金“过桥”还贷,资金使用费3天内由千分之三降至千分之二

  应急周转金的增加,将进一步满足企业与银行应急周转需求,对企业是一大利好。根据《实施意见》,今年我市市级应急周转金将增加1亿元,达到3亿元规模,同时,企业使用应急周转金“过桥”还贷,资金使用费3天内由千分之三降至千分之二。

  近年来,我市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取得较好成效,在制定政策时,我们也充分考虑了漳州实际情况,《实施意见》提出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业务模式,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持续提高续贷比例,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

  4.企业参加本地传统、优势产品推介等促销活动,无需支付活动经费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拓展本地市场,加大我市名优特新产品宣传与促销力度,编制地方产品统一采购、监督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在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优先使用本地产品。市、县政府不定期举办本地传统、优势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各种“手拉手”促销活动,促销活动经费由同级政府提供。这是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措施,将大大提升企业参加展销展览活动的积极性。

  5.企业翻建改建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减少企业用地成本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要素供应,降低用地成本,《实施意见》明确,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增建生产性设施、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允许和鼓励企业将老厂区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对新出让的土地,首期土地出让金在1个月内缴交比例不低于50%,剩余土地出让金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或省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库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相关政策。

  四、政策的落实及办理

  1.将降低企业成本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强化督促落实。

  2.《实施意见》中属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金融办工作职能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金融办负责办理;属于市、县(市、区)国税、地税、国土等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解读单位:漳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陈番来

  电话:0596-2021625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