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努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二、出台目的和发展目标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围绕建设特色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政策引导、示范引领、完善服务,促进农户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至2020年,全市力争培育发展家庭农场5000家以上,其中市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300家以上。家庭农场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三、概念内涵
农户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应具有的三个要件:一是家庭农场的成员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成员必须是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二是从事的农业收入是家庭农场的主要收入来源;三是必须是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具体来说就是,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的物质装备具有一定的设施化、机械化水平,并且达到一定的集约经营规模。
四、扶持优惠政策
(一)财政资金扶持。对于被评选为市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市财政统筹安排一定的扶持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示范场农业基础设施和栽培设施建设、仓储冷链设备购置、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市场营销以及开展商标注册、标准化管理、品牌创建等,提升示范场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二)优先承担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涉农项目。
(三)用地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并经公告后,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
(四)用电优惠政策。除专门供体育和休闲钓鱼等商业经营活动相关的畜禽饲养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外,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食用菌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五)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业减免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同等享受。
(六)金融优惠政策。以创建家庭农场名录为抓手,会同金融机构把家庭农场列为涉农贷款重要目标客户,对家庭农场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对实力强、资信好、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贷款优先办理,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各类农业担保公司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享受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示范场优先予以支持。支持家庭农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机构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开发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为家庭农场降低经营风险提供保险支持。
(七)运输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八)免费享受培训教育。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把家庭农场人才培养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内容,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民创业培训等向家庭农场倾斜。市里依托海峡两岸新型农民交流培训基地,每年组织一批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培训教育。每年推荐选送一批家庭农场经营者到农业大中专院校接受免费学历教育。支持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家庭农场,并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给予扶持。
(九)支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一定的土地规模经营扶持资金,重点对土地流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且流转期限较长的流出农户,给予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
(十)支持品牌创建。引导、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申请注册商标,努力实现字号与商标同步注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支持家庭农场参加漳州知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等评选,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竞争力。鼓励支持家庭农场产品直接进入超市,或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直销和推介,优先安排家庭农场参加有关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拓宽家庭农场产品的销售渠道。
(十一)享受服务指导。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指导家庭农场推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实行生产记录、品牌标识、财务核算等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五、示范场申报程序
市里每年评选50家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具体评选办法于漳州市农业局政务网进行公告。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且已评为县级市范场的家庭农场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一定比例的差额择优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市农业局和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确定拟评定为市级示范场名单(林业类、渔业类的家庭农场还须征求市、县两级林业、渔业部门意见),并在漳州市农业局政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无异议后,予以发文公布。
解读机构:漳州市农业局
解读人:李旭光(经管站)
联系电话:0596-2039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