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漳政综〔2016〕7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市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并提出相关要求。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1号)等文件精神,市审改办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前置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情况,研究起草了该《通知》,并经市政府同意及时出台文件。
二、重点内容
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公布漳州市保留市级前置审批事项104项,涉及实施部门22个。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
三、落实措施
(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后续监管。加强后续监管,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
解读机构: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解读人:谢冠琛、林锦松
联系电话:0596-709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