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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2016/07/10 8.5k 阅读 257 点赞

  近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漳政综〔2016〕7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市级与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相关要求。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2号)等文件精神,市审改办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起草了该《通知》,并经市政府同意及时出台文件。

  二、重点内容

  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公布保留的市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65项和调整的市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40项,共涉及实施部门17个。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

  三、落实措施

  (一)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涉及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外。

  (二)规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涉及中介服务收费。除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三)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对行政审批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涉及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四)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涉及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要建立完善惩戒和淘汰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解读机构: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解读人:谢冠琛、林锦松

  联系电话:0596-7092172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