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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6/07/17 6.9k 阅读 112 点赞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推进《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现对《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市困难残疾人8万余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7.6万人。相比普通人,许多残疾人不仅劳动创收能力相对较弱,而且存在额外的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在收入少、支出多的情况下,残疾人家庭普遍面临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出台两项补贴制度,正是满足广大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保障需求的一件大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2014年,我市调整了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范围及标准;2016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46号),明确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强调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民生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需要补上的“短板”。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和《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闽财社〔2016〕28号)等文件要求,为解决残疾人劳动创收能力弱、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支出大等实际困难,我市决定在已有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出台了《实施意见》,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实施意见》本着求真务实原则,提出制度设计既要考虑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也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设定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把有限的资源优先用在最需要、最困难的残疾人身上。二是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实施意见》本着统筹衔接原则,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衔接。目的是强调顶层设计,避免出现与其他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重复、冲抵或者有失公平的现象。三是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实施意见》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统一、便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建立定期复核和绩效考核机制,以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四是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实施意见》本着共同担当的原则,强调发挥家庭对残疾人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和政府兜底保障的作用,合理设定家庭、社会、政府三者的保障责任和保障水平。

  三、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功能互补,各有侧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拓展到低收入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拓展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自己的财力适当扩大补贴范围。但是必须要保证《实施意见》规定的对象纳入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其中:省定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0元,市级增发每人每月2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实施意见》中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此外,为提高制度精准度和补贴力度,《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如何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进行有效衔接

为确保有限资金用于最需要的残疾人,《实施意见》本着公平、统筹的原则,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现行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衔接。一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这两项补贴。二是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三是考虑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其中的残疾孤儿生活困难已基本解决,但护理照料困难尚没有制度保障,《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生活补贴,可享受护理补贴。四是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避免出现部分残疾人因补贴后家庭收入增长,而失去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现象,使困难残疾人能够得到双重生活支持。五是纳入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其生活和长期护理照料已得到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两项补贴。

  五、《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的要求与方法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申请。为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实施意见》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申请人既可以是残疾人本人,也可以是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方便残疾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申领人。《实施意见》申领补贴需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也因此赋予了第二代残疾人证以稳定经济补偿的功能。两项补贴制度的出台,必然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或是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也可能会有一部分已经持证的残疾人要求重新评定残疾等级,这就要求各级残联细化办证程序,做到严格把关、阳光公正。二是审核程序,《实施意见》要求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审核残疾人两项补贴,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比对,让残疾人只跑一次路、只办一次申请手续。三是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补贴金,既方便残疾人领取,又避免现金直接发放形式容易出现的冒领、截留或者挪用现象。

  六、如何保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绩效的重要标准,《实施意见》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并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逐步审核补贴申请,确保补贴资格审核准确、规范、客观。二是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减少人工管理效率低、容易自由裁量等问题。三是建立定期复核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变化情况、补贴发放情况等,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绩效评估定期开展,并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进行。四是建立监督审计机制。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五是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公示补贴审核信息,保障公众和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六是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将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将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将发挥“代表、服务与管理”职能作用,及时准确的向当地政府反馈残疾人需求和情况,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助残慈善组织参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落实工作,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解读单位:漳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方文德

  联系电话:0596-2045162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