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规定:一是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二是注销清算需要提交哪些文件,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是因合并、分立的特殊情况要怎么办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规定的解读
2013/12/23 1.3w 阅读 422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