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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材料规定的解读

2013/12/23 2.0w 阅读 498 点赞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解读】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依据本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类1.2)。该申请书共4页: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提交文件目录、填写须知。设计填写须知的专页,具体介绍申请项目的内涵,填写的注意事项,方便了申办者。设计提交文件目录的专页,是为了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文件,也便于登记机关逐一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利于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和当场登记,有利于提高登记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申请人在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前应当认真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以及设立登记申请书的填写须知,以便能够准确无误填写申请书和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内填写申请的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成员总数、成员类别及比例,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人应当按照提交材料的实际情况,在提交文件目录内填写有关材料的份数。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大会纪要,应当为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原件。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章程较大的自主权,有关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11个事项都规定由章程载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依法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入该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申请人提交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章程,应当为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由成员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法定代表人、理事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应当为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名的原件。申请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应当是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成员出资清单
依据本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申请类1.8)。该出资清单共2页:出资清单、填写须知。
出资清单应当填写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填写的注意事项: 1、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2、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3、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4、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
六、成员名册
依据本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申请类1.9)。该名册共3页: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页、填写须知。
成员名册应当填写成员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成员类型;成员总数、农民成员和企业或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数量及所占比例。填写的注意事项: 1、证件名称及号码:成员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成员为单位的,填写主体资格证书及其号码。2、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自然人的住所为现住所,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住所。3、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和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三类。4、成员总数、成员类别及比例的填写情况应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的填写情况相一致。
七、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八、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依据本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类1.10)。该证明只1页。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当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同意或者不同意),并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九、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依据本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除应当提交本条(一)至(八)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登记前置许可的有关批准文件。申请人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应当是经过登记机关核对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设立已经登记机关名称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应当提交本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以及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类1.1);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共2页:申请书、填写须知。申请书应当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及备选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住所,设立人的姓名或名称、成员类型、证照类别及号码。登记机关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属于登记前置许可的,申请者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批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