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个体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7项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的活动,这7项活动,有的已经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有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界定(如投机诈骗、哄抬物价)。所以《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监管,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以人为本,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亮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对比企业,设立了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违法行为影响、后果相适应处罚额度,其中最高罚款额度为4000元。删去了旧条例中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第二十四条的第一项“在经营活动中强买强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的”,目前由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有四项:
一、提交虚假材料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其处罚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情节,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不办理验照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此条款没有罚款额度。
四、不亮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指:“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这为规范亮照经营提供了管理措施和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