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漳州休闲农业发展迅速,农业增效显著。为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休闲农业发展七条措施》正式出台。
支持休闲农业用地、基础设施和设施建设
《措施》明确,休闲农业点环境整治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连片整治项目范围,符合省级补助条件的,通往休闲农业点的道路可结合农村公路建设争取省级资金补助,其余由市、县财政配套纳入农村公路补助政策。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列入“三旧”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租、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办公用房,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休闲农业设施建设符合设施农用地政策的,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予以支持。休闲农业涉及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休闲农业项目给予税费优惠
经工商注册的休闲农业企业,免征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落实促进就业收费减免政策。
对工商新登记的休闲农业企业,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部门免收办证费用。休闲农业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自产自销农产品、休闲农产品、创意产品免征税费。获得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提供的住宿、餐饮、会务服务列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和业务活动范畴。休闲农业用电(水)按照农业用途的计价标准收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休闲农业项目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为休闲农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适当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度降低贷款准入门槛,通过发放惠农卡、大额农户贷款、生产经营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等形式,扶持休闲农业企业的发展。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的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信贷支持,享受《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旅游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相关优惠措施,各级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扶持。
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创新担保方式,推行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和景区门票权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抵押贷款办法,加强与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政府建立的农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作,进一步加大符合条件的休闲农业贷款投放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休闲农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并将休闲农业企业所需的经营性贷款,纳入农业贷款担保补助的范围。
加大财政对休闲农业示范点的扶持力度加强人才培养
据悉,市级财政将从2016年到2018年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休闲农业企业参与市级休闲农业示范创建活动,打造一批知名度高、管理规范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和精品点,引导我市休闲农业规范化发展。
此外,每年评选出一批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每个示范点给予一定的资金一次性的奖励,用于示范点创建;每两年从市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中评选出休闲农业十佳示范点。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也要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安排相应的财政奖励资金,对市级示范点进行相应的奖励。
同时,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培训和宣传推介休闲农业,加强休闲农业师资、管理人员、经营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将休闲农业讲解(导游)员、农家乐接待服务人员的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