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调整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漳政综〔2018〕121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更好地促进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推动生态市建设,对《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6〕106号)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部分
原《若干措施》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建设,二是设立全市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三是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奖励政策,四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市政府采购清单,五是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融资支持。本次主要针对其中的第三点即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奖励政策进行修改调整。
三、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安排
一是每年市级财政继续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用于节能技改、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方面的资金扶持。
二是纳税人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税务部门应当给予退税。经信主管部门应协助税收部门做好纳税企业的相关条件判定,并出具意见书。
三是支持省级龙头企业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为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对向在我市注册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购进废旧物资、且在我市注册从事废旧物资利用的生产企业,按企业当年资源综合利用金额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按以下执行:当年资源综合利用金额达到4亿元(含)-6亿元的奖励500万元;达到6亿元(含)-7亿元的奖励800万元;达到7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达到10亿元(含)-20亿元,按综合利用金额的1.5%给予奖励。达到20亿元(含)-30亿元,按综合利用金额的1.8%给予奖励;达到30亿元(含)-40亿元,按综合利用金额的2%给予奖励,达到40亿元及以上,按综合利用金额的2.2%给予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兑现,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止。
四是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配套奖励政策,适当提高奖励幅度。
四、责任分工
《若干措施》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由市政府主导,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税务局、银监分局等部门配合。
解读机构:漳州市经信委
解读人:高飞鹏
联系电话:0596-2024518
链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