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点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漳州是福建省地质灾害易发区之一,根据全市地质灾害隐患大调查结果,全市现有地灾点380处(受威胁3702户)、高陡边坡点1926处(受威胁4850户)。地质灾害搬迁是消除地灾威胁的有效办法。多年来,我市致力于“把地灾点总数减下来,让地灾点群众尽快脱离地灾威胁”,2005-2017年共组织地灾点搬迁9502户38231人。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地质灾害点搬迁工作,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加快建设农村宜居环境,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政策初步提出推进地质灾害点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补充,并收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后,结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等文件提出了我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点搬迁工作的意见(送审稿)》,经市政府2018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已经于9月出台。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目标任务。根据全市地质灾害隐患大调查结果,除2018年已下达搬迁任务260户外,尚需实施搬迁总户数约600户,计划于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搬迁。
(二)增加专项资金补助。在省政府给予每搬迁户补助1万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每个地质灾害搬迁户补助5千元,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给予每个地质灾害搬迁户补助1万元。对于旧宅拆除并复垦的地质灾害搬迁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再给予每个搬迁户不少于3万元配套补助,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228号)文件要求,“省政府对一般户给予每户1万元实例”,“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有偿转让,所得收益用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59号)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地质灾害搬迁户…,旧宅拆除并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不少于每户30000元。”
(三)落实各部门配套资金补助。一是市卫计委对农村双女户及独生女户安居工程每户补助3000元;二是市民宗局对少数民族户每人追加补助600元;三是住房灾后重建补助办法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6〕216号)执行。困难计生户、少数民族、贫困残疾人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
(四)规费(基金)减免。对搬迁户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凭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对象证明,免收土地、房屋登记费。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契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
(五)完善配套设施建设。集中安置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建设经费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筹措解决。对50户以上(含50户)规模的集中安置区,市财政按照平均每个安置区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25户以上50户以下规模的集中安置区,市财政根据安置户数,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集中安置区所在乡(镇)、村统筹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加强地灾点搬迁进度督查,指导各地全面落实防治措施,不断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交通运输部门应把集中安置区外的道路优先纳入地方农村道路建设规划。水利部门应将集中安置区通水优先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给予补助。电力部门应按最优惠政策支持集中安置区内住宅和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等公益建筑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广电网络运营单位应对集中安置区广电网络建设予以支持。规划、建设部门应对地质灾害搬迁集中安置点的选址、规划给予指导和支持,对安置点的工程建设加强管理和服务。
(六)加强跟踪督促。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强化对各地开展地灾搬迁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对照任务清单,制定地灾搬迁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攻坚,强化对辖区内任务落实的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地灾点搬迁工作的主体责任和搬迁后的旧房拆除工作,持续强化防灾意识,提升各级业务技能水平及应急转移能力,切实做好防灾方案、预案、群众转移预案,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
三、政策亮点
(一)新增了市、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由原来的只有省级补助每户10000元,新增了市级补助每户5000元及县级补助每户10000元。
(二)明确各部门配套资金补助及规费(基金)减免政策,并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三)《实施意见》中提出的相关资金补助及配套建设,能进一步推进我市地灾搬迁工作,提高受威胁群众搬迁积极性,改善农村宜居环境。
四、适用范围:全市。
五、有效期限:3年。
解读机构: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解读人:林永厂
联系电话:0596-2928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