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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20/03/18 6.7k 阅读 142 点赞

日前,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过程

2019年11月13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最低工资标准(闽人社发〔2019〕6号)。

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文件要求,按照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2018年我市已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实际,继续巩固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

落实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低保政策兜底保障工程是我市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十项工程”之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有助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确保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二档(172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2%提高到8664元/年;执行第三档(1570元/月)的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长泰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2%提高到7908元/年。适当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区,城市人均补助水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8%提高至482元/月,比上年提高62元,农村人均补助水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3%提高至396元/月,比上年提高46元;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城市人均补助水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8%提高至440元/月,比上年提高20元,农村人均补助水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3%提高至361元/月,比上年提高11元。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参照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提标。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20年1月份起发放。

解读机构:漳州市民政局

解 读 人:方全平

联系电话:0596-2054532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