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高了城乡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过程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2020年1月起,我市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
2016年12月出台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51号)明确:“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应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
2019年为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我市出台文件专门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20%提高至20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20%提高至250%,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20%不变,有效地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大大提高了我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2019年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基本能满足各类养老机构收住要求,能保障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与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
按照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是国务院、省、市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战略提出的要求。通过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一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特困人员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进一步织密筑牢兜底保障底线,在新时代具有现实紧迫意义。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比例,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00%调整为18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50%调整为220%,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20%不变,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按10%,半护理的按25%,全护理的按40%。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同类型分散供养对象的120%,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同类型分散供养对象的18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同类型分散供养对象的220%。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20年1月份起发放。
解读机构:漳州市民政局
解 读 人:方全平
联系电话:0596-205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