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管理,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闽政办〔2017〕14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下简称平价商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各类商业载体。
第三条 平价商店建设要体现保基本、保稳定、保供应,既要尽力而为、反应灵敏,又要量力而行、保障适度。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进行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指定平价商店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设立:
(一)在大中型超市(商场)设立平价商品销售区;
(二)在小型超市(商场)设立平价商品销售柜;
(三)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
(四)以产销对接模式进行联合经营;
(五)其他适合当地实际的方式。
第七条 平价商店设立要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平价商品需求、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按照“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每5万人口里应有1个以上固定平价商店”的要求进行动态规划和建设,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各地要因地制宜,适度扩大平价商店的数量规模。面积与人口按照统计部门“城市建成区面积”和“城镇常住人口”的口径测算。
第八条 平价商店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三)财务核算具备信息化、电算化;
(四)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
(五)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意参加且符合平价商店设立条件的经营者需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平价商店的设立可以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程序确定。平价商店确定后,主管部门应与经营者签订平价商店管理协议,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平价商店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监制的全省统一款式的“政府定点平价商店”牌匾。
平价商店牌區材质统一采用亚光钛金铜,具体尺寸按大中型超市和小型超市分为80cm×60cm和55cm×35cm两种规格,牌匾中央为红色汉仪长美黑简体“政府定点平价商店”(大匾字号440,小匾字号同比例缩小,下同),牌匾落款为黑色加粗华文中宋体“XXXX(主管部门)颁发”(大匾字号133)、“XXXX年X月”(大匾字号100)。
第十二条 平价商品通常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水果等主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者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平价商店销售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原则上不得少于5种。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报告本级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后实施:
(一)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
(二)食品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6%;
(三)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5%且猪粮比达到或超过9∶1;
(四)蔬菜类平均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5%,恢复性上涨的除外。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门槛更低的启动条件,有条件的还可开展常态化的平价销售。
遇重大节日、重要时段、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或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蔬菜类价格以平价商店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猪粮比值以“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每周公布的各设区市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养殖场玉米购进价格进行测算;其他价格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未编制统计数据的县(市)可以参照所在设区市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原则上包括实行平价销售商品的供应品种和品质、协议价格、供应数量、执行期限、政府补贴等内容,其中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同档次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同档次市场均价5%以上。
第十五条 当平价商店所在市、县市场价格回落到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同时将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在价格平稳时期,鼓励平价商店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平价商品,引导市场价格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保障供应和协议价格义务;
(二)确保所经营平价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省和当地质量安全标准;
(三)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平价商品价格、12358价格举报电话、商店服务电话等;
(四)按规定使用统一标识牌和标价签;
(五)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
(六)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物价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价格监测、监管工作;
(七)按规定向当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八)平价商品的经营应当进行单独核算;
(九)平价商品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十)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引导与扶持
第十八条 平价商店建设扶持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扶持资金可用于启动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差价补贴、平价商店开办费补贴、租金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标牌制作等。差价补贴资金使用存在不确定性,不纳入年度预算执行率考核。
第十九条 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推介宣传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
第二十条 对主动与当地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生产基地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增加零售网点的平价商店经营者,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政府部门要清理规范平价商店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社团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承租或自有(无贷款)经营场所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或开办费补贴;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因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等稳价控价政策措施而产生的正当损失,应当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考核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平价商店管理协议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对平价商店实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要采取现代管理手段,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平价商店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平价商店考核情况可以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启动政府差价补贴销售平价商品期间,平价商店经营者应当依照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平价商品台帐,如实统计上报平价商店销售的品种、数量、市场均价、协议价格、实际售价、政府补贴等相关数据。
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平价商品台帐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抽查认可后,将差价补贴款拨付到平价商店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情节较轻的;
(二)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物价员的;
(三)不按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信息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协议规定,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六条 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依法追回相关扶持资金,并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列入不良信息依法予以惩戒。
(一)平价商品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质量安全规定,情节较重的;
(二)不履行平价商店管理协议且拒不整改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协议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七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协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每年3月20日前应当对上年度所辖区域平价商店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上报平价商店建立、启动运营、财政拨付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漳州市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均价是指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测的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漳州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漳政办〔2013〕2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