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2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8〕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含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划分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市与县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支出体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自然资源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将县辖区内自然资源事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市级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财力薄弱县、政策试点县等给予支持;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跨县自然资源事务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情况确定市与县支出责任。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执行。
(一)市级财政事权
1.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市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全市性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和地图管理及公共服务,全市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市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全市地理国情调查监测,全市性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标准体系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政府受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级直接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市政府受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3.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国土空间规划。将全市性、跨县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监督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市级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4.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政府受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全市地质工作行业监督管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市级办理的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全市性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5.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6.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市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
1.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市性、跨区域的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海域海岛、野生动植物、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全市种质资源调查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林业产业发展。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林产品质量监督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承担支出责任。
3.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国土空间规划。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受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全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跨区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流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省属市管国有林场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市级以上公益林保护管理,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保护管理,草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沿海防护林、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治理),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情况,分类确定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5.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实施,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重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全市组织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预防及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市属国有林场等重点区域林业防灾减灾,我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灾后应急处置及海洋防灾减灾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级在重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财政事权。
7.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测绘行业、测绘资质资格管理,测量标志的管理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县级财政事权
1.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县级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和地图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县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县级政府受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县级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县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林业产业发展。将竹产业、花卉产业、木本油料、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林业特色产业和其他林业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引导性扶持。
3.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国土空间规划。将县级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阶段性支持。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县级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4.生态保护修复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自然资源安全
将法律授权县级政府或县级政府受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县级办理的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县级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6.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县级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7.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县级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县级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具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协同推进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要求,积极稳妥统筹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的其他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共同推进、务求实效,逐步实现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