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在线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21〕64号)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固定、使用在线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在线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通过在线电子数据取证平台进行移交、推送。”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