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漳州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漳政办【2014】210号)
(1)按照全面落实《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有关要求,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2)按照“不影响全市重大规划布局、不影响全市重要资源开发配置、不影响相邻地区发展稳定”的原则,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区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核准事项,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必须由市级(含市级)以上审批外,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级前置审批部门同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前置审批权限对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主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其“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审查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产品技术方案和资金来源等“内部性”条件。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政府只对备案申请进行非行政审批的合规性审查,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等。除国家规定必须保留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在能源、交通运输、通信系统、农田水利、生态环保、市政及工业园区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支持社会及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运营。
削减前置审批是兼顾稳增长、促改革的重大利好举措,把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这一理念落到实处,降低审批影响企业决策,人为干预导致投资项目调整,造成企业投资失败。
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14】1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 [2013]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制定了办证优惠、挂牌资金奖励、贴息补助、增收奖励等几项扶持意见。
(1)挂牌后备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辅导并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2)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指挂牌交易,下同)的,在挂牌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90万元。
(3)在其他合法设立的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在挂牌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漳政综【2010】35号)
上市企业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与国内、省内先进地市相比,我市上市公司的数量、产业构成、竞争实力、再融资能力等存在较大差距。
本政策主要从优化企业上市政策环境、建立企业上市激励机制、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等几个角度出发进一步支持和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对上市企业给予最高300万的资金奖励。
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或其他证券从业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后,市政府一次性给予30 万元人民币奖励。
企业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正式受理的,在取得有关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含境外上市)的企业,根据有关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其募集资金的70%(境外上市5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投资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70万元奖励。"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43号)
根据《通知》第四条第1、2、3款,设立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2015年,通过省财政一般预算安排和整合省级各有关部门现有各类涉海专项资金,每年筹集不少于10亿元,集中用于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重点产业发展,海洋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海洋公共服务平台和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符合条件的湾外造地等沿海土地整治等。
示范园区产业发展重点包括:
(一)海洋新兴产业: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和高端船舶制造、邮轮游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
(二)现代海洋服务业:港口物流、海洋旅游、海洋文化创意、海洋信息服务等;
(三)现代海洋渔业:海产品深加工和冷链物流、远洋捕捞等。
申请认定为示范园区的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划》和《意见》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布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国家规定标准;
(二)已编制完成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海洋产业定位,海洋主导产业特色明显;
(三)规划总面积原则上在1平方公里以上,且配套服务设施占用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四)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产业发展重点的企业个数占园区内企业总数50%以上(含),且这些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占园区总产值的比例50%以上(含);
(五)具有服务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机构;
(六)海洋新兴产业类示范园区应当配套建设公共科研服务平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获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或园区内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优先予以考虑;
(七)省级以上开发区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通知》第五条第1款,申报省级海洋龙头企业(含十佳龙头企业)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应拥有完善的组织架构、现代化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且主营业务属于下列产业:海洋新兴产业-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和高端船舶制造、邮轮游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现代海洋服务业-港口物流、海洋旅游、海洋文化创意、海洋信息服务等;现代海洋渔业-海产品深加工和冷链物流、远洋捕捞等。
(三)企业规模。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 (含减免税)在100万元以上。
(四)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含A级);遵纪守法,不偷税、漏税、欠税,不拖欠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金。
(五)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六)获得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或列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目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古雷石化基地中下游项目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4】123号)
鼓励台资到古雷投资三、四、五次加工等石化中下游项目和配套项目,以及相关生产服务性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无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及所有允许类项目,一律在古雷管委会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漳州市发改委核准。审批权限下放至古雷管委会,减少审批环节,加快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前期进展
六、《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闽发改政策【2006】571号)
针对6·18项目成果对接企业,扶持的转化项目范围:
(一)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加强本省产业链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建设,填补本省产业链发展中的产品、技术空白,加速本省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有利于本省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以及防灾减灾的项目;(四)可促进本省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
(五)小发明、小创造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转化项目。
6·18扶持资金从2014年开始重点支持全省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漳州有3个县(平和、诏安、云霄)具体详见通知文件:1.“组办字〔2015〕94号”;2、“闽发改推进〔2015〕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