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活力、增长潜力、竞争实力的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全面提升我市商贸流通发展水平,确保“十二五”商贸流通经济目标任务的完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限上商贸企业,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标和限上企业培育发展目标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考核体系,力争“十二五”期间限上商贸企业户数年均增长15%以上。
二、积极支持主营业务年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从业单位,主营业务年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从业单位和主营业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批发从业单位注册申报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支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鼓励设立在我市的关联商贸经营门店登记为商贸连锁企业;鼓励支持工业生产企业中的销售部门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
三、对当年经国家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商贸限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批发、零售贸易企业2万元,住宿、餐饮企业3万元。三年内退出的,追回奖励资金。
四、对已进入统计名录库的商贸限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当年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增长达到30%以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的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第一年给予50%的奖励,第二年给予30%的奖励,第三年给予20%的奖励。
五、鼓励商贸企业按照统计法规如实填报年度营业收入和经营情况,对统计工作落实情况良好的商贸企业,在企业信誉评定、政策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对纳入我市商贸统计的大型商贸企业,其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充分保障。
六、奖励审核认定由经贸部门牵头,财政、统计、工商、地税等部门配合。奖励兑现按照企业属地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兑付。
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