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6/14 2.6k 阅读 150 点赞

一、 制定背景

2017年11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颁布了《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闽政办〔2017〕142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加快推进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管理,结合实际,制定了《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漳州市物价局依据《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平价商店建设经验和具体实际,拟制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粮食局、国家统计局漳州调查队等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符合漳州实际的《实施细则》,并于2018年5月28日经市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6月1日起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总体保留了《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在《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结合了我市平价商店建设实际及以往建设经验,对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加或删减了少数条款,主要明确了以下问题:

(一)平价商店建设由谁主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指定平价商店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

(二)设立方式有哪些

1.在大中型超市(商场)设立平价商品销售区;

2.在小型超市(商场)设立平价商品销售柜;

3.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

4.以产销对接模式进行联合经营;

5.其他适合当地实际的方式。

(三)如何规划建设

由于城区面积和城镇常住人口是动态变化的,为不断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细则》规定,平价商店设立要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平价商品需求、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按照“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每5万人口里应有1个以上固定平价商店”的要求进行动态规划和建设,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四)需具备哪些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3.财务核算具备信息化、电算化;

4.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

5.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设立步骤 

1.有意参加且符合平价商店设立条件的经营者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程序确定。

3.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与平价商店经营者签订平价商店管理协议,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平价商店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六)平价品种有何要求

平价商品通常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水果等主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销售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原则上不得少于5种。

(七)何时启动

出现以下情形的均要及时启动:

1.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

2.食品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6%;

3.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5%且猪粮比达到或超过9∶1;

4.蔬菜类平均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5%,恢复性上涨的除外。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门槛更低的启动条件,有条件的还可开展常态化的平价销售。

(八)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包括哪些要素

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原则上包括实行平价销售商品的供应品种和品质、协议价格、供应数量、执行期限、政府补贴等内容。

(九)协议价格如何确定

蔬菜、水果类平价商品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同档次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同档次市场均价5%以上,具体按照平价商品销售方案规定执行。

(十)经营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并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保障供应和协议价格义务;

2.确保所经营平价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省和当地质量安全标准;

3.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平价商品价格、12358价格举报电话、商店服务电话等;

4.按规定使用统一标识牌和标价签;

5.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

6.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物价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价格监测、监管工作;

7.按规定向当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8.平价商品的经营应当进行单独核算;

9.平价商品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10.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如何引导扶持

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推介宣传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

平价商店经营者因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等稳价控价政策措施而产生的正当损失,应当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平价商品销售方案规定执行。

(十二)如何考核监管

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平价商店管理协议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对平价商店实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

考核中若有发现违约、违法行为,依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解读机构:漳州市物价局

解读人:肖来发

联系电话:0596-2522882


链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8〕72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