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公布了全市各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过程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文件要求,各地调整年度低保标准,一般应在上年度末或本年度3月底前确定和公布,从1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调标形式、时间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2018年1月,《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8〕16号)确定了我市农村低保提标方案,云霄、诏安、平和三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5%,达到5220元/年,其他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达到7560元/年和6960元/年。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
低保政策兜底保障工程是我市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十项工程”之一。按照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及时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大力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加快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差距,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落到实处。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挡,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含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应达到分散供养同类对象的120%以上。
此次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今年农村低保提标情况相应提高。
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8年1月份起发放。
解读机构:漳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方全平
联系电话:0596-205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