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发布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漳政综〔2019〕83号 )(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二、主要内容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污染物浓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限值要求的装配有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铲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二)禁用区范围
东起迎宾路的龙文塔—龙文北路,西至胜利西路上坂路口—惠民路,南起江滨路,北至北环城路—漳华路芗城段、龙文段以内的区域(含以上道路)。
(三)相关管控要求
1.在本市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3.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处罚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禁止使用区域图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机构: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林振伟
联系电话:0596-2522675
链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漳政综〔201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