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发布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漳政综〔2019〕82号 )(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禁燃区范围及要求
将芗城区、龙文区全境,漳州高新区南星村、南山居委会、大桥居委会所属辖区,各县(市)县城所在地建成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相应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1.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其他要求
明确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整改时间,以及禁燃区内的钢铁企业的相关要求。
三、主要特点
(一)调整高污染燃料的种类
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未列入高污染燃料种类。
新增高污染燃料种类:石油焦、油页岩、原油、煤焦油,
(二)明确燃用生物质燃料的具体要求
燃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四、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燃料。主要包括生物质成型材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煤炭及其制品。主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型煤、焦炭、兰炭等。
(三)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限值。
(四)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五)超低排放改造。指燃料设施在使用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机组排放限值。
五、处罚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解读机构: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林振伟
联系电话:0596-2522675
链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漳政综〔2019〕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