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将至,进山入林扫墓祭祖、春游人员增多,处于民俗野外用火高峰期,加之春耕生产全面铺开,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增大,易导致森林火灾发生。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此禁止野外用火通告。
二、工作要求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0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解读机构: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叶贵宏
联系电话:13358338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