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9/07 9.2k 阅读 489 点赞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到哪里,对象是谁?

在市区(含芗城、龙文、龙海、长泰、漳州台商投资区和漳州高新区,下同)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和程序是什么?

芗城区和龙文区的建设项目配套费由市住建局负责征收;龙海区、长泰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以及金峰开发区、蓝田开发区的建设项目配套费由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配套费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用于做什么?

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按区域、用地性质(①居住用地,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业用地,③工矿、仓储用地)、用地类别分类。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哪些情况可以减征、免征?

免征项目包含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公共停车场)、单建式人防工程、廉租公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校安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或重新规划建设的项目,免收配套费;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建4层(含)以上标准厂房的项目,第3层(含)以上标准厂房部份免征配套费。

减征项目包含除中小学校舍校安项目以外的学校(含幼儿园)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居住用地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项目、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符合国务院及其政府部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涉及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项目,可依据规定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五、什么情形需要补缴,什么情形需要可以退还?

补缴配套费情形:①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出让使用权文件公告标注面积的部分;②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③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措施通过改正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产生影响的。

建设项目缴交配套费后才发现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单位可向原征收部门申请退还。

六、新旧配套费政策文件执行时效如何规定?

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政策有效期届满后至本规定实施前,按原文件执行。本市制发的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解读机构:漳州市住建局

联系人:刘连峰

联系电话:0596-2934334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