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以及《漳州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初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漳教中〔2017〕73号)和《漳州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漳教中〔2017〕8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对民办学校招生、年检和教育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行为和学籍建档
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规范自主招生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落实好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管理责任,严禁超计划招生,或无计划招生。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办理学生学籍,确保学生“人籍一致”。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新生,学校不得建立学籍档案,不得注册成正式在校学生。要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问题,严禁出现大班额或超大班额现象。严禁学校以借读、挂学籍等方式招收学生。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民办学校收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政策规定,执行审批项目和标准。
1.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民办学校除学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取学费、住宿费须严格按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必须申请《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2.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款。不得利用招生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助费、赞助费、择校费、充值卡等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补课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
3.严禁“多年一次性收费”或跨学年预收。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收费应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或入学协议(合同)中的收费内容不得出现“多年一次性收费”、不得超出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4.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学校应规范教育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所收费用必须出具财政部门核发的专用票据或税务部门的票据,严禁未开具正式票据进行收费。学校收入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规范收费审批和公示
1.严格审批程序。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2.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民办学校必须按照“价格服务进校园”的要求,发布校长公告,设置统一格式的专栏,悬挂在校内公告栏或其它醒目位置,公布内容必须包含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属于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在学生注册前公告,属于学期(年)中间发生的代办代收项目,在收费前公告,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
3.落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对在民办学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按照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供补助。学校应当减免相应收费,已收取的应当及时返还给学生。
四、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以下简称“代办费”)包括课本费、簿籍费、看电影、体检、生活用品、校服和社会实践代办费用,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伙食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学校向学生收取代办费,要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执行,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各校对代办费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五、依法合规做好退学和退费工作
对于因故退学、转学等情况的学生,民办学校要继续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退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要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退费工作领导小组,配备退费专职负责人员,制定退费工作流程并对外公示。对不重视退费工作,造成上访事件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要加强学生伙食费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非盈利性”原则,食堂由学校主办和管理,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日计算,按月预收,月底结算公示。学生病事假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日退还伙食费。也可以实行包餐制,但实行包餐制的食堂必须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和家长申请方可按学期预收。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天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天数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退回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领取并签名。
六、加强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
民办中小学校的招生、收费事关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收费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收费行为,尤其是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应遵守2015年由各民办学校董事长、校长签订的《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程序和收费承诺书》,规范招生行为,以及按照市物价局审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物价等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未按审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未公示、“多年一次性收费”、跨学年预收学费、“一费制”、收费项目不清、代办费未报备未结算等收费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破坏招生规范或乱收费行为,各县(市、区)教育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下一年度扣减招生计划,取消当年学校及校级领导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各民办学校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照本通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形成文字材料于7月30日前上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漳州市教育局
2017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漳州市物价局,阮开森副书记、兰万安副市长。
漳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