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的保障范围包括哪些?
答:市区的范围包括:芗城区、龙文区行政范围内。
二、何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类别有几种?
答: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按政府定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三、什么条件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1、廉租住房:(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2)上一年度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人均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的低收入家庭户;(3)申请家庭户未购买政策性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个人申请,必须无房;(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5)个人申请,必须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为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财产)标准,具体按低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标准的1.2倍认定。
(1)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无房户或家庭成员未购买政策性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个人申请,必须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2008年7月1日后新就业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应提供全日制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证,所在就业单位证明且无房。
(2)当年新调入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无房个人或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轮候配租。
3、经济适用住房:(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2)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认定;(3)未购买政策性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5)个人申请:①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低收入(具体按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认定)、无房,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或2008年7月1日后在市区新就业的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的个人。②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且为2008年7月1日后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个人。
4、限价商品住房:(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2008年7月1日后新就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不受此年龄限制,但须提供所在就业单位证明)。(2)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为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中等收入(财产)标准,具体按低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的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标准的1.5倍认定。(3)未购买政策性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四、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能否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拥有一辆机动车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该机动车价值按审核时的新车市场价认定。
五.申请保障性住房如何认定家庭?
答: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
六、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家庭应当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七、申请家庭中,哪些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八、保障性住房家庭人数怎么计算?
(1)申请家庭中的已婚子女不予保障,若已婚子女需申请的,应独立提出申请。
(2)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中的未婚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不予保障,但在计算人均住房、收入(财产)时予以平均计算;未婚成年子女为户籍仍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或低保、残疾人,可给予保障;保障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为一人家庭为17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1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为人均13平方米。
(3)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中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在籍学生可计入家庭人口。
九、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如何保障?
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可按规定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廉租住房的规定执行。
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的标准?是否会提高租金标准?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控制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2、租赁廉租住房租金控制标准为,其控制面积内租金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按照市区同等结构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综合考虑房屋建设成本、维护费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保障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50%的比例分类确定,具体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确定公布。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调整,未作调整的,按原租金标准执行。
十一、户籍在市区,但工作单位在市区以外的能否申请保障性住房?工作单位在市区,但户籍不在市区的能否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1)户籍在市区,但工作单位在市区以外的可作为市区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
(2)工作单位在市区,但户籍不在市区的申请人,现暂不能申请。
十二、拥有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是否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无论现拥有的住房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人均自有私房高于17平方米的,均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十三、长辈或已婚子女的住房是否计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只统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住房,长辈或已婚子女如不是共同申请人,其名下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十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的能否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予保障。
十五、曾经转让过自有私房,能否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自有私房,认定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若超出标准,则该申请家庭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十六、家庭年收入(财产)如何计算?
答: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十七、具体受理申请的地点?
答:受理申请的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但在申请前,有关材料需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就业单位审核,签署意见。
十八、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在受理时间内一起到申请人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现场在《申请表》中签名、按手印。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场的(未成年人除外),应由受托人凭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理提交申请资料并在《申请表》中签名按手印。
十九、购买保障性住房可否按揭?
答:可以按金融部门的规定办理按揭,可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贷款。
二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和办理完全产权如何规定?
答: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购买满5年(以缴交该房屋契税时间为准)取得完全产权可上市交易。购房人上市转让(办理完全产权)应按照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由市契税征收管理部门按年度提供)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80%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价款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申请政府回购的,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在取得全部产权之前,能否转让、出租、抵押?
答: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购房人在取得该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或由政府回购之前,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暂停办理该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抵押等手续;如确需取得的,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完全产权或申请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二十二、享受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的家庭取得其他住房要办理退出吗?
答: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配租配售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办理退出已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二十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原承租人亡故,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可否继承保障性住房?
答: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原承租人亡故的,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合同期内,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可由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合同期满后,另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属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保障资格,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或腾退住房;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消保障资格,腾退住房。
二十四、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相关情况的如何处理?
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房屋,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可提请购(租)房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对购(租)房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保障性住房小区是否有物业入驻,物业费用如何收取?
答: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由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用由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或承租人向物业企业缴纳。
二十六、上述这些政策解读的依据是哪个政策规定?
答:上述政策解读的依据是《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的通知》(漳政综〔2013〕162号)。本《细则》自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解读
2015/01/02 1.7w 阅读 165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