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5年1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部署构建城乡一体、资源配置均衡、保障水平稳步提升、管理规范有效的新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016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精神,省政府要求“各设区市应尽快制定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落实政府应承担的义务教育保障责任。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是构建城乡一体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是稳步提升保障水平,加大义务教育投入,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贫困地区、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是创新经费管理方式,建立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四是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各县(市、区)也应尽快制定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分担机制,在省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补助经费的基础上,落实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政策
一是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是逐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16年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标准。2017年开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到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50元。
三是漳州立人学校、漳州正兴学校、漳州实验中学市属三所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四是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五是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六是加大对义务教育发展薄弱环节投入。
四、《实施意见》的经费分担办法
落实省定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含增加公办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免作业本费及营养改善所需经费,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市、县(区)财政分档分担情况进行经费分担。其中:第一档云霄、漳浦、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七个县省级财政分担80%,第二档长泰县省级财政分担60%,第三档龙海市、漳州本级及所辖区省级财政分担40%。
解读机构:漳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林伯贤
联系电话:0596-2022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