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由于粮食生产比较效益偏低、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任务依然繁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我市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
二、文件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生产大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农综〔2021〕78号)
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1〕24号)
三、主要内容
《措施》共有十二条,重点是围绕“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鼓励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在现有耕地面积基础上,通过连作种植双季稻、蔬菜大棚轮作种植等,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加强高标农田建设、推广优质粮食绿色生产、推广社会化服务等措施,提高粮食产量和比较效益。每条都有明确任务内容、工作举措,都确定了责任单位。主要内容包括:
(一)鼓励规模连作种植双季稻。主要是对超过30亩以上的连作种植早稻、晚稻进行叠加补助,在省级补助200元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每亩补助100元。
(二)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主要是对60亩以上的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进行叠加补助,在省级补助100元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每亩补助50元。
(三)鼓励新流转土地改种水稻。对新流转的土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3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亩200元。
(四)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山垅田复垦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 5亩以上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每亩400 元。
(五)支持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地方采取奖补等办法引导农民退果、退茶、退塘、退林还粮,分类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夯实粮食扩种基础。
(六)鼓励推广优质粮食绿色生产。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扩大专用甘薯、马铃薯、鲜食甜(糯)玉米等优良品种种植,稳步提高优质旱粮比重。
(七)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建立健全“分级储备、分级负责”的省市县三级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
(八)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向粮食生产倾斜。鼓励各县(区)积极申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对从事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优先安排。
(九)优先兑现粮食生产农机购置补贴。对购买粮食生产关键薄弱环节适用农机具,并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以及申请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等粮食生产农机具报废更新资金,优先给予结算。
(十)加强粮食生产金融支持。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保障农民种粮基本受益,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围绕粮食生产、流通、加工、进出口、储备以及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推进开办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
(十一)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鼓励本地企业到省内外积极购粮,及时公布我省当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
(十二)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粮食生产考核属地责任。对粮食安全考核综合考评前三名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年度粮食生产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四、措施亮点
1.为进一步鼓励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在现有耕地面积基础上,对连作种植双季稻、蔬菜大棚轮作种植等,在省鼓励措施基础上,再追加鼓励措施,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2.通过鼓励新流转土地和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扩大粮食种植面积。
3.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等粮食生产环节给予支持。
五、范围期限
1.本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条款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2.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补助资金于下一年度下达。
解读机构: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蔡毅生
联系方式:0596-2606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