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办法的通知》

2021/12/12 1.3w 阅读 507 点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闽政〔2008〕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市自然资源牵头起草文件,主要包括7方面15条款: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包括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经营性商住用地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全市范围内其他需开展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二)核验内容。包含:是否按约定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是否按时开工和竣工;是否按约定完成公共配套的配建及移交管理事项。

(三)开工竣工时间认定。明确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认定标准。

(四)工期顺延认定依据。包含:异常恶劣气候影响工期的认定依据、行政机关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职责明令建设项目停工的认定依据以及因政府等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竣工逾期的认定依据。

(五)逾期责任认定。建设项目逾期开工但未构成土地闲置,且在竣工期限内竣工的,免予追究开工违约责任;逾期开工已被追究开工违约责任的,竣工时间按工期相应顺延认定。

(六)核验通过的处置方式。建设项目核验通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核验审批时限内出具《土地检查核验确认意见书》。

(七)核验不通过的处置方式。建设项目核验不通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土地检查核验告知书》。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整改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出具《土地检查核验确认意见书》;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检查核验告知书》完成整改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发出法律文书,履行追缴义务直至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发出后,土地检查核验环节予以通过(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后续的项目规划核验、不动产登记等事项。

文件自印发之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解读机构:漳州市土地收储中心

联系人:林慧桢  

电话:218082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