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清明节将至,加之春耕生产全面铺开,农事、林事、民俗等野外用火增多,为统筹做好清明期间疫情防控和森林防灭火工作,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发布此禁止野外用火通告。
二、工作要求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0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解读机构: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叶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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