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3/15 1.6k 阅读 91 点赞

2022年3月11日市政府出台了《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增强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参照《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闽政〔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漳州市质量奖管理办法》(漳政综〔2009〕204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新《管理办法》共7章27条,包含总则、评审机构和职责、申报范围及条件、申报评审和授予、监督管理、经验分享与推广、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

将“漳州市质量奖”改为“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把评审标准(第四条)写入总则,增加“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授奖数量(第五条)方面,把“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10个”修改为“每届市政府质量奖名额不超过3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名额不超过3个”,提高奖牌含金量。

(二)评审机构和职责

成立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管理并协调相关工作;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三)申报范围及条件

企业或组织申报漳州市政府质量奖应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年限及评审范围(第八条第一款)。把在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独立法人”改为“法人”,生产经营年限由原来的两年改为三年以上(含三年)。同时参照省政府质量奖,删除原来“拥有自主品牌”提法,把评审范围扩大到除制造业之外的所有组织,比如服务业、建筑业等。

2.降低申报门槛(第八条第二款)。把“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改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把“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改为“质量管理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3.降低标准要求(第八条第三款)。把“申报主体其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优于国家(行业)先进标准要求”改为“申报主体其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或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4.纳税要求(第八条第七款)。增加“依法纳税,三年内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无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等申报条件。

5.规定年限(第八条第三款、第六款)。把申报条件所规定的时间都由原来的两年改为三年。

(四)申报、评审和授予

企业或组织申报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程序、评审流程、授予方式及资金奖励。

1.增加评审环节(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增加“评审前公示”环节;增加“高层答辩”环节,提高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对市政府质量奖的关注度;增加“书面征求意见”环节,彰显“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

2.评审分数构成(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专家评审得分的比例、高层答辩和质评委投票的最终得分计算,“评审最终得分由专家评审得分与高层答辩得分相加,材料评审得分与现场评审得分按2:8计算专家评审得分”“市质评委对获奖候选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投票数与评审最终得分按5:5计算综合得分”,彰显“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

3.提高奖励金额(第十七条)。将原来“奖励每个新获奖企业或组织20万元”修改为“并一次性给予每家新获漳州市政府质量奖企业或组织100万元的奖励,提名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不给予奖励”,同时明确“同一家企业或组织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不再申报漳州市政府质量奖”。

(五)监督管理

实行动态监管(第二十一条)。增加企业主动报告的义务,明确“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和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的,或出现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标志和称号,并在15日内向市质评办书面报告,自发生上述情形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但是保留质评办的权利,明确“一经发现上述情形,市质评办报市质评委研究同意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六)经验分享与推广

增加获奖企业或组织“经验分享与推广”章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强调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分享义务,从而促进我市广大企业或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引导更多的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七)附则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新《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解读机构: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 读 人:宋文龙  黄晓红

联系电话:0596-2923433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