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22年4月起,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经研究,决定同步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同时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比例,切实提高特困人员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半护理按25%,全护理按40%。
2.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比例,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20%不变,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80%调整为16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20%调整为200%,确保调标后的集中供养水平不下降。
3.提标后增加的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
三、注意事项
因各地低保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有分档,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提标后不同特困人员每月增加金额不同。同时,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的比例有变化,但总体水平没有下降。
四、政策执行时间
自2022年4月份起执行。
解读机构:漳州市民政局
联系人:方全平
联系电话:0596-205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