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继续巩固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5%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文件依据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民救〔2021〕104号);
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21〕16号);
5.《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
6.《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三、主要内容
1.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5%提高到882元/月(10584元/年);执行第三档(1810元/月)的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5%提高到815元/月(9780元/年)。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参照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提标。
2.各地要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要求,落实低保金差额补助或分档补助,适度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
3.提标后增加的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
四、政策执行时间
自2022年4月份起执行。
解读机构:漳州市民政局
联系人:方全平
联系电话:0596-205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