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市场主体发展迅猛,但也存在大量长期未经营、未年报或被吊销未注销的市场主体未主动退出市场,造成了经济统计数据失真,政府行政成本和监管风险增加,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修复困难等问题。为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激活经济发展动能,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机制,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漳州市失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5章18条,包含总则、强制退出程序、强制退出主体恢复、被强制退出市场主体的法律义务、附则等。
(一)总则。包括主要目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提出强制退出是指登记机关依职权中止符合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标注为强制退出状态,强制其退出市场;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二)强制退出程序。明确强制退出市场主体的适用情形、退出程序、公告发布、决定送达等。
(三)强制退出主体恢复。对行政机关撤销强制退出决定的情形,被强制退出市场主体申请撤销退出决定的途径作了规定。
(四)被强制退出市场主体的法律义务。明确被强制退出的失信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相关利害人的权益保障。
(五)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三、重要条款解读
(一)《暂行办法》针对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将采取管理措施(第十条、第十一条)
一是市场主体状态将被更改。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状态将被标注为强制退出状态。二是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将被收缴。三是被强制退出市场主体的名称将被收回,即使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未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其名称自强制退出决定起满三年即可被第三人申请。
(二)《暂行办法》对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设置的救济途径(第十二条)
《暂行办法》明确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在强制退出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方式。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强制退出决定,将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恢复为强制退出前状态:
(一)利害关系人提出充分理由证明强制退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书面提请撤销强制退出申请通过审查的;(二)强制退出决定确有错误的;(三)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强制退出决定的;(四)出现诉讼案件或市场主体清算确需恢复市场主体资格的;(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四、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蔡敏忠、邹承祎
联系电话:0596-2929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