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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控工作的通知

2019/01/03 1.8w 阅读 509 点赞

漳政办〔2018〕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为切实有效保护我市矿产资源,加强我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常态化管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持证矿山监管

(一)严格行业准入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审批手续。新立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三合一”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切实有效防止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和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科学出让矿产资源储量

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闽委办〔2018〕13号)制定的政策,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要求,划定矿区范围时应科学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原则上一次性出让新立采矿权矿区范围查明的储量、延续采矿权矿区范围查明的新增储量。矿山开采规模应根据储量规模与允许开发利用年限进行匹配确定。若县级政府出让文件确定了生产规模、生产年限,但出让储量小于矿区范围内查明的储量,则应进一步进行储量分割计算,合理确定矿区范围,调整合适的储量规模,经储量评审备案后,再按规定进行出让。

(三)明确市级以上矿山采矿许可证发证流程

省、市两级发证的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在明确出让年限与出让储量后,提请发证机关审查“三合一”方案。市级审批登记的采矿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签订,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再根据合同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最后由采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登记要件进行登记。延续时如矿区范围内未有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建立“三合一”方案修编制度

针对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矿山中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报批文本与开采设计方案编制、审查、实施中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发证权限督促矿山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的相关要素在三个月内对“三合一”方案文本进行修改完善至协调一致并备案。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一)明确打击重点

严厉打击进入他人矿区采矿,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改变开采矿种或超能力开采等行为。把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等非法违法采矿发生率较高的矿种作为重点矿种,同时密切监控其他矿种。 

(二)加强源头管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日常巡查管控,组织力量对各自辖区范围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开展常态化打击,凡排查到未按要求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勘查开采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无证非法采矿的巡查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和第一报告负总责。

(三)深化扫黑除恶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全面细致梳理已打击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研判认定可能涉及黑恶势力和现象的线索,移交当地扫黑办;对当地扫黑办需要协助核查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黑涉恶案件查处。

(四)强化部门联动

漳州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厘清职责、分工协作,实现联调联动、信息共享,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和尾矿库违法占地等行为;组织相关部门对破坏矿产资源数量、矿种的认定和委托(报送)价格认证及其案件移送。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涉嫌非法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依法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牵头对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支持和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办非法违法采矿案件,必要时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非法违法矿山(名单)用电的来源进行追查和断电,对为非法矿山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履行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排查矿山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情况;森林公安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排查矿山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对地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企业,责令相应企业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相应企业营业执照,对国土部门认定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企业,暂不予以注销。

安监部门负责持证矿山和尾矿库(包括持证矿区弃土、弃渣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林业、国土部门依法处理非法占用地(林地)行为。

物价部门依据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要求,负责出具矿产品价格认定结论。

电力部门负责排查非法获取、使用电力以及合法取得电力后非法使用、转供情况;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开采矿山的依法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用户受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连接;禁止违法向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开采矿山提供生产用电,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违法矿山的违规用电及非法供电行为。

(五)强化挂钩督查

建立市直部门挂钩督查各地工作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挂钩督查,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注重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强化跟踪落实。挂钩安排:市国土资源局挂钩督查龙文区、龙海市、漳州开发区;市公安局挂钩督查漳浦县、古雷开发区;市经信委挂钩督查云霄县、常山开发区;市环保局挂钩督查诏安县;市林业局挂钩芗城区、华安县;市工商局挂钩督查东山县、平和县;市安监局挂钩督查南靖县、漳州高新区;市物价局挂钩长泰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挂钩安排每年由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强化年度考核

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领导小组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市直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上一年度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县级政府组织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情况,乡镇政府的巡查责任落实情况,县级相关部门履职情况,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巡查、核查、关闭情况。考核组对县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进行评估、通报,对打非治违成效显著、工作突出的政府、单位、个人予以表扬;对履职不到位的,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问责问效,确保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常抓不懈。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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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