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漳州市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漳州市乡镇船舶和
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行业指导、属地负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和突出重点、堵疏结合、着力规范的思路,在前两年整治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海上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秩序,促进海上交通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是大中型“三无”船舶(包括可能组织或参与非法采捕红珊瑚的船舶)。二是从事非法违法捕捞作业(包括“电、毒、炸”鱼)的乡镇船舶。三是擅自改变已登记的船舶用途,从事休闲垂钓、旅游观光、载客、载货等活动的乡镇船舶。四是至今未登记、无船名、无船牌的乡镇船舶。五是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乡镇船舶日常管理不落实不规范的问题。
三、任务分工
(一)专项整治由属地政府负责牵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实施。
(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漳政办发〔2018〕10号)规定的职责和《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整治方案》(漳政办〔2018〕)96号)明确的分工,指导、督促开展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因机构改革撤并的,由承担原有职能的机构负责。
四、时间安排
2019年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分排查清理与自查自纠、整治处置与规范管理、整改复查与总结提升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清理与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起~5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围绕重点整治的4类船舶对象和乡镇船舶日常管理不落实不规范问题,对所有村(居)、渔港(码头、澳口、锚地等停泊点)进行全面排查、核实造册。督促各乡(镇)政府全面自查乡镇船舶日常管理不落实不规范问题,建立管理问题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按问题轻重缓急,分门别类制定整改措施并逐项抓落实。
(二)整治处置与规范管理阶段(5月16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乡(镇)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处置,依法依规,查处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非法违法违规各类行为,责令擅自改变已登记船舶用途的乡镇船舶船主限期向当地村(居)委会、乡(镇)政府申报变更船舶实际用途并规范管理,责令未登记、无船名、无船牌的“三无”小型乡镇船舶船主限期自行拆解。组织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督导督查和考核验收,督促各乡(镇)政府全面加强乡镇船舶日常规范化管理,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场所、设备(包括监控平台、预警平台)、经费、职责和责任“七到位”,建立乡镇船舶船名(船牌)规范标识、人员限额核定、抗风力等级核定、适航确认、编队结对、进(出)港报告、航区报备、异常天气预警、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警示通报、约谈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乡镇船舶日常规范化管理工作台帐。
(三)整改复查与总结提升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一看查获的大中型“三无”船舶是否已全部拆解取缔到位,二看查获的乡镇船舶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全部查处到位,三看查获的未登记、无船名、无船牌的“三无”小型乡镇船舶是否已全部拆解到位,四看各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乡镇船舶日常规范化管理工作是否存在盲区漏洞或空白短板,并针对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攻坚解决。认真总结评估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做法、经验等情况,建立健全乡镇船舶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专项整治责任,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和精心组织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广泛宣传发动,最大程度取得渔区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的社会氛围。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鼓励渔区群众自查自纠、互查互纠。
(二)增强整治合力。各地要建立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会商,统筹、协调推进本辖区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执法联动,牵头单位主动沟通、加强协调,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本部门的执法优势。
(三)依法从严处理。对整治发现的乡镇船舶隐患问题,要100%建立清单、100%销号“清零”和闭环管理。对重点整治的4类船舶,一经查获,依法依规、分类处置:①对大中型“三无”船舶和从事非法违法捕捞作业(包括电鱼、组织或参与非法采捕红珊瑚)的乡镇船舶,由当地乡(镇)政府予以拆解,由当地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深挖其船主和股东涉黑、涉恶、涉乱问题,涉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②对未在限期内申报变更船舶实际用途的乡镇船舶和未自行拆解的“三无”小型乡镇船舶,责令其船主自行拆解或由当地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没收拆解。③对拒绝、阻碍或暴力抗拒执法检查或拆解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治安处罚处理。
(四)强化问责追责。各地各相关部门的领导要深入基层一线,加强督导督查检查,推动本辖区、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落实。发现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打击非法违法违规不力、重点乡(镇)政府未建立乡镇船舶监控平台、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乡镇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多发、“三无”船舶建造严重失管等问题的,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并在201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视情扣减考核分值。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要结合实际,部署开展内河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市安办牵头成立整治办,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承担整治活动协调、督查、情况汇总等相关工作。各地、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于3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从4月份起于每月28日上午下班之前传真报送专项整治情况表(详见附件),于8月10日上午下班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电子文档材料)。联系人:沈三明、黄超,电话:6307889、2879367;传真:7070780、2879172。
附件:2019年漳州市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情况表(一)、(二)
附件
2019年漳州市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情况表(一)
| 县(市、区) | 船舶建造厂(点、作坊)检查 | 乡镇船舶停泊点(港口、码头、锚地等)检查 | |||||||||||||||||
| 组织开展行动(次) | 出动检查人员(人次) | 检查建造船厂(点、作坊)(个次) | 关闭取缔无照经营的建造船厂(点、作坊)(个) | 查扣、拆解未持有行业许可开工建造手续的在建、已建的船舶(艘) | 组织开展行动(次) | 出动检查人员(人次) | 检查乡镇船舶停泊点(个次) | 检查乡镇船舶 (艘次) | 查获违法违规船舶(艘) | 违法违规船舶处理 | |||||||||
| 责令限期整改(艘) | 责令禁止离港(艘) | 责令自行拆解取缔(艘) | 立案处罚罚款(万元) | 查扣没收船舶(艘) | 政府组织拆解取缔(艘) | 其中:大中型“三无”船舶 | |||||||||||||
| 责令自行拆解取缔(艘) | 查扣没收船舶(艘) | 政府组织拆解取缔(艘) | |||||||||||||||||
| 合计 | |||||||||||||||||||
备注:从4月份起于每月28日上午下班之前传真报送市安委办,传真:7070780;电话:6307889。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审核人: 上报日期:2019年 月 日
2019年漳州市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情况表(二)
| 县(市、区) | 海上执法检查 | 乡镇船舶隐患排查治理(项) | |||||||||||||||||
| 组织开展行动(次) | 出动检查人员(人次) | 出动执法船(艇)(艘次) | 检查乡镇船舶 (艘次) | 查获违法违规船舶(艘) | 违法违规船舶处理 | 查获隐患船舶(艘次) | 排查隐患 | 整改隐患 | |||||||||||
| 责令限期整改(艘) | 责令禁止离港(艘) | 责令自行拆解取缔(艘) | 立案处罚罚款(万元) | 查扣没收船舶(艘) | 政府组织拆解取缔(艘) | 其中:大中型“三无”船舶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当场整改隐患 | 限期整改隐患 | |||||||||
| 责令自行拆解取缔(艘) | 查扣没收船舶(艘) | 政府组织拆解取缔(艘) | |||||||||||||||||
| 合计 | |||||||||||||||||||
备注:一是从4月份起于每月28日上午下班之前传真报送市安委办,传真:7070780;电话:6307889。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审核人: 上报日期: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