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1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依法及时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效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壹枚。
附:印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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