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市政府办市政府办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漳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2019/12/24 1.1w 阅读 210 点赞

漳政办函〔2019〕33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建立漳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漳政民〔2019〕106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漳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中央、全省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漳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漳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漳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漳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漳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政法委、网信办、台港澳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市法院、检察院、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外办、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医保局、团市委、妇联、残联、妇儿工委办、消防救援支队,南昌铁路局漳州车务段等2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各项工作。


附件2

漳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谢毅泰 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戴明利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 彪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张学文 市委政法委委务会成员

      张东洲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曹保峰 市委台港澳办副主任

      王雅秋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副主任

      陈志福 市法院副院长

      张镇国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乔敏荣 市发改委党组成员

      许九山 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 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游国钦 市民政局二级调研员

      顾贤生 市司法局副局长

      施晓莹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国清 市人社局四级调研员

       张国华 市城管局副局长

      林 云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程志明 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余绍麟 市卫健委副主任

      沈河阳 市外办副主任

      李新长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赵金花 市文旅局副局长

      沈志坚 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高国亮 团市委副书记

      卢阿娜 市妇联副主席

      吴燕聪 市残联副理事长

      陈琼英 市妇儿工委办主任、市妇联四级调研员

      王龙灿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许朝阳 南昌铁路局漳州车务段副段长


附件3


漳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委政法委

督促各地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主要方面,纳入平安建设范畴,加强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市委网信办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规范网上新闻报道秩序,引导良好社会风尚。

三、市委台港澳办

做好涉台和涉港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四、市人大社会建设委

督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开展相关工作调研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促进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市法院

对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依规予以打击。指导基层法院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六、市检察院

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市发改委

支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公办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其兜底保障能力。

八、市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职业教育,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九、市公安局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并做好特殊困难人员的护送工作。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建立全省统一的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机制。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申请,及时开展身份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予以严厉打击,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表演等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民政部门落户申请,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对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救助机构,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对托养机构的治安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十、市民政局

研究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救助服务标准规范。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协调市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宣传救助管理政策。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救助服务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落户,将其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政策。组织开展法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运行、资金使用、信息系统使用、风险隐患排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市司法局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务。

十二、市财政局

督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救助管理和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会同市人社局指导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的相关待遇。

十三、市人社局

指导各地人社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政策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指导各地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的相关待遇,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十四、市城管局

指导各级城管部门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做好特殊困难人员的引导、护送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管平台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和服务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十六、市农业农村局

将符合帮扶条件的农村流浪乞讨人员,严格按照程序纳入相对贫困人口管理,并指导各地提供相应的帮扶服务。

十七、市卫健委

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对救助管理和服务机构、托养机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助人员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十八、市外办

做好外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服务工作相关事宜。

十九、市市场监管局

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属地监管部门依申请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开办食堂)的机构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二十、市文旅局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服务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规范新闻报道秩序,引导良好社会风尚。

二十一、市医保局

依据民政部门提供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名单,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健康权益。

二十二、团市委

依托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十三、市妇联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妇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通过“春蕾计划”等公益项目给予相应帮扶,组织各级妇联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二十四、市残联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指导各地残联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二十五、市妇儿工委办

以实施漳州市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为抓手,协调推动市妇儿工委相关成员单位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开展控辍保学、青少年维权、家暴庇护等关爱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十六、市消防救援支队

指导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和托养机构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管。

二十七、南昌铁路局漳州车务段

指导各级铁路运输部门为救助管理和服务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方便。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