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综〔2021〕97号
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诏安县、东山县、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审核发布湿地名录编制成果的请示》(漳芗政文〔2021〕165号)、《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审核发布湿地名录的请示》(漳龙政〔2021〕文43号)、《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审核发布湿地名录的请示》(龙政综〔2021〕238号)、《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审核发布湿地名录的请示》(漳泰政〔2021〕35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核发布湿地名录编制成果的请示》(诏政综〔2021〕109号)、《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核发布湿地名录编制成果(第一批)的请示》(东政综〔2021〕120号)、《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核发布我县湿地名录的请示》(靖政综〔2021〕12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芗城区上报的5处斑块湿地,面积939.46公顷;龙文区上报的15处斑块湿地,面积695.96公顷;龙海区上报的7处斑块湿地,面积1790.20公顷;长泰区上报的20处斑块湿地,面积1253.04公顷;诏安县上报的36处斑块湿地,面积11465.63公顷;东山县上报的6处斑块湿地,面积9818.7722公顷;南靖县上报的77处斑块湿地,面积2506.93公顷。以上湿地均纳入一般湿地名录管理,请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公布,并将湿地矢量等有关技术数据分别报送我市湿地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落实湿地保护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湿地管护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