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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泰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05/06 1.2w 阅读 423 点赞

    机动车驾驶人卢万德在2026年3月6日因道路安全违法行为被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泰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泰大队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长公(交)行罚决字〔2026〕3506052400147606号

被处罚人卢万德: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3月6日22时40分,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塘边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1005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9022)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1)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11192)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以及民警现场的纠违经过等证据证明。

    对被处罚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1005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的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两百元的处罚;对被处罚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的处罚;对被处罚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7条第7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六百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指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泰大队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