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卢万德在2026年3月6日因道路安全违法行为被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泰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泰大队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长公(交)行罚决字〔2026〕3506052400147606号
被处罚人卢万德: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3月6日22时40分,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塘边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1005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9022)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1)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11192)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以及民警现场的纠违经过等证据证明。
对被处罚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1005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的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两百元的处罚;对被处罚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的处罚;对被处罚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7条第7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六百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指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泰大队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