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谢加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违法行为(代码17121,19021,1005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处罚人谢加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被处罚人谢加文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处罚人谢加文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我大队拟对被处罚人谢加文以上三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 序号 | 姓名 | 机动车驾驶号 | 准驾车型 | 交通违法时间 | 交通违法地点 |
| 1 | 谢加文 | 350600********4553 | 无 | 2026-03-12 | 芗城区金达路 |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申辩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芗城大队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