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公综〔2006〕216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公安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全市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提升人民群众舍已为人的思想道德境界,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网络和服务机制,为见义勇为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现就加强全市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中央领导关于“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落实”和“进一步奖励并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以弘扬社会正义,对见义勇为者不仅当时给予奖励,并对其长久生活一定予以关注”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维护全市社会和谐安定稳定、保障和服务海峡西岸生态工贸港口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以建设“平安漳州”和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及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下称《条例》),以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进一步夯实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高服务见义勇为人员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工作,为我市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强大的发展后劲。具体目标是:
1、各县、市(区)年内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完善全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网络;
2、采取有效措施,筹集一定基金,保障奖励和保护工作正常运转;
3、《条例》进一步得到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更加有力;
4、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进一步加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见义勇为事业的良好局面;
5、见义勇为工作队伍素质日益提高,各项工作更加规范。
三、具体要求
基层基础工作是见义勇为工作的根基,是推动见义勇为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加强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市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任务,是贯穿全市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主线。要紧紧围绕“抓基层、打基础”这个思路,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抓基层
1、建立健全县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落实办事人员。依照《条例》规定和省公安厅要求,各县、市(区)都要设立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都要设立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已建立机构的,要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机构的,在年内都要建立健全工作协会和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暂时未能设立独立机构的,要挂靠在某个业务部门并有专人负责。
2、明确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职责任务,通力协作。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发生在辖区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将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后勤保障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编报、申请工作,管好用好专项经费。同时,要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共同协助政府做好见义勇为舆论宣传、表彰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除承担必要的奖励、保护工作外,要做好有关资料、档案材料收集、分类、整理、保管工作,依法筹集资金,积极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两个机构虽然性质有别,但宗旨相同,目标一致,各有优势。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有效提高见义勇为工作水平。
3、主动沟通联系,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宣传、综治、政法、劳动、民政、人事、卫生、财政、新闻、教育、工、青、妇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登门汇报、召开座谈会、邀请参加慰问活动等多种形式,增强相关部门对见义勇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支持力度,共同做好对见义勇为者的评烈、评残、救助、抚恤、慰问以及高、中考加分和助学等工作,努力为见义勇为人员争取提高政治、经济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各级见义勇为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指导见义勇为工作实践。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做到勤于思考,善于探索,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要自觉养成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满腔热情、求真务实的好作风。要强化服务意识,尽心尽力地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要提高工作效率,对见义勇为人员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回声,事事有着落。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显示见义勇为工作对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引起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更加支持,真正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同部署、同要求、同落实。
(二)打基础
1、认真做好行为确认,确保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收集群众见义勇为的信息动态,接受举荐人的举荐,并按照《条例》规定的确认条件,在7个工作日内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完整准确地填写《见义勇为确认审批表》。经审批确认后,及时将结果通知相关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或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认真受理并做好调查复核工作。对于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成立之前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再重新予以确认;超过当年表彰时间(一年期限内)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要慎重,原则上不再追授荣誉称号。
2、统一表彰会次数和时间。县、市(区)要加强及时表彰力度,发现一起表彰一起,有条件的地方,要集中表彰。按照省综治办关于年终综治检查的有关要求,市级表彰会每年召开一次,表彰时间在8月底之前,并在市级表彰的基础上将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者推荐为省级表彰的人选。凡是没有经过市级表彰的,省级不予表彰。推荐省级表彰名额3至5名,表彰的侧重点是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者。先进群体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应着重表彰该群体中贡献大、付出多、起关键作用的同志。在评选标准上要严格要求,做到宁缺勿滥,特别是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事迹要突出,思想品德好。
3、加大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奖励、抚恤力度。从今年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将适当调整奖励和抚恤金额。市级先进分子奖励金,分为一等奖一万元、二等奖伍仟元、三等奖二仟元,但对先进群体中每个成员的奖励金拟按同等奖额颁发;对当年受市表彰的牺牲勇士除按规定颁发奖金外,另发给一定金额的一次性抚恤金;对当年因见义勇为负伤或致残的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视情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费。建议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表彰奖励和抚恤标准。
4、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个人和家庭资料的建档工作。要把准确掌握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状况作为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建立健全全市504名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生产、学习情况,享受烈士抚恤、低保情况,经济收入、伤残费用等情况档案,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以便有的放矢做好困难补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高考加分等服务工作。诏安县要做好建档的试点工作,其他县、市(区)年内均要完成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建档。要及时跟踪了解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发生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并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
5、拓宽渠道,募集资金,科学理财。为有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工作,一要按照《条例》第19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规定,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每年尽可能多划拨专项经费;二要努力争取港澳同胞、爱国华侨和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的捐助;三要在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理财,积极寻求新的资金增长点,争取创收增值,把基金盘活。
6、加强宣传,大造舆论,让见义勇为光荣深入人心。要继续同新闻媒体保持密切的联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一要大力宣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在全社会树立起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新风尚,扩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的认知度,吸引更多的人民群众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二要把见义勇为宣传与见义勇为表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宣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为社会树立学习的榜样,增强见义勇为行为的光荣感;三要广泛宣传《条例》,让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既成为职能部门和职责单位的工作准则,又成为人民群众生活的准则;四是在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过程中,要把见义勇为作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重点宣传,既要宣传见义勇为的英雄壮举和感人事迹,又要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对见义勇为事业的重视和支持,还要宣传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爱护,引导和激励更多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为见义勇为事业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