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漳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8日至 2024年3月9日
电子邮箱:zzjjbs@126.com
通讯地址: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纵一号路交警支队法制大队
邮编:363005
全文如下:
漳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驾乘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二)车辆上路前,应当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三)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通行,按道行驶,不得逆向;
(四)不得违反规定加装雨棚、遮阳棚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五)驾驶时不得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或手中持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二条 驾乘人员未按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
漳州市公安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