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本市政策解读对假、劣药的处罚通知有何规定? 2012/07/18 1.9w 阅读 55 点赞 查看原文 答:除《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假、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本市政策解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