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湾船舶动态报告及交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1/08 1.8w 阅读 416 点赞

一、文件出台背景

目前,漳州海事局对东山湾管辖水域内的船舶动态报告实施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海事局VTS用户指南》等相关规定,由于上述规定体现一般性和普遍性要求,针对某一水域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随着漳州依港立市、海洋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古雷石化园区的快速开发建设,东山湾水域码头泊位建设规模的加速推进,船舶数量将呈现激增,船舶吨位呈现大型化发展,且多为危险化学品船舶,同时辖区水域涉水工程集中开发建设、商渔矛盾突出,通航环境较恶劣,应急保障能力等设施设备配置不到位,造成东山湾水域存在较大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污染风险。

因此,为更好维护东山湾水域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通航效率,有必要制定更为详细的法律规定,为加强东山湾水域船舶交通组织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出台《东山湾船舶动态报告及交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依据实际,针对东山湾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VTS)覆盖水域的船舶交通组织管理作的细化和补充。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维护东山湾水域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通航效率。

漳州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漳州海事局所属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漳州交管中心)具体负责东山湾船舶交通组织工作。

为保障船舶交通组织和管制措施的科学、安全和合理性,相关业主和行业主管单位应做好码头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航道、锚地和导助航设施等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维护工作,并将相关更新数据及时报备漳州海事局。

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应就本办法做好对渔业船舶、乡镇船舶的宣贯,做好渔船船舶和乡镇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占用航道、锚地和港池水域进行影响其他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的违法养殖、捕捞等行为。

三、文件依据

本办法充分结合了福建沿海水域特点和船舶通航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具体条文附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具体条文附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具体条文附后)。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2.《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4.《福建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适用在漳州东山湾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军用、公务船舶及设施除外。

适用期限为长期。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包括船舶抵离港预报告、船舶动态报告、变更报告、船舶交通组织计划、船舶交通组织计划执行、交通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和法律责任等,总计十九条。其中通过设定船舶抵离港预报告、船舶动态报告、变更报告、船舶交通组织计划、船舶交通组织计划执行等五个核心条款,能够更好的实现维护东山湾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通航效率。现将本《办法》重要条款说明如下:

(一)船舶抵离港预报告

1.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港口VTS区域内进出港口的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当提前向VTS中心报告船舶进出港、移泊和引航计划。”

以上条款实际上就是要求在港口VTS区域内的进出港口的船舶应进行抵离港预报。

2.监管需求:船舶进行抵离港预报的做法,有助于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掌握辖区未来船舶交通流情况,也使海事管理机构所制定的交通组织方案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更加合理、有效。同时,为减少或避免应采取交通组织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对其他船舶进出港的影响,同时综合考虑辖区整体通航环境和能力,有必要建立船舶抵离港预报告制度。

(二)船舶动态、作业计划报告

1.制定依据:该条款制定依据比较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船舶动态报告进行了规定。在制定条款时,充分参考了《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各条款的内容,确保船舶在福建沿海水域航行、停泊、作业时涉及到的有关报告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2.监管需要:设定船舶动态、作业计划报告,有利于及时掌握辖区船舶交通流情况,是制定科学的交通组织方案或交通管制措施的基础,同时可强化对在港船舶的实时监控,提升动态管控水平,及时发现和纠正船舶违章行为,改善港口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

(三) 变更报告

1.制定依据:《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船舶抵离港预报告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第八条。引航及其他相关单位每天应定时将次日在港口VTS区域内的引航计划、船舶靠(移、离)泊作业计划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VTS中心报告;计划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

2.监管需要:设定变更申报,有利于准确掌握辖区船舶动态、作业计划的变更情况,更加精准、科学、有效实施船舶交通组织。

(四)船舶交通组织计划

1.制定依据:《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 VTS中心根据船舶抵离港预报告、引航计划、船舶靠(移、离)泊作业计划、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等情况,综合考虑辖区气象海况及通航状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船舶进出港计划,并将船舶进出港计划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报相关单位和人员。

2.监管需要:制定并公布船舶交通组织计划,是组织船舶有序进出港前提和依据。

(五)船舶交通组织计划执行

1.制定依据:《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引航及其他相关单位依据VTS中心确定的船舶进出港计划安排引航作业、船舶靠(移、离)泊作业。

2.监管需要:设定船舶交通组织计划执行,是以制度约束船舶遵循船舶交通组织计划,确保有章可循,自觉为主,监管为辅,有利于船舶交通组织的有序开展。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

(一)本《办法》与《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关系。

本《办法》依据《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东山湾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覆盖水域的船舶交通组织和管制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是《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细化和补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二)本《办法》与《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的关系。

本《办法》规范的是VTS覆盖水域进出东山湾水域的船舶动态报告和交通组织行为,《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规范的是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行为,目的、适用范围、申报的方式均有所不同。需要分别进行申报。

本《办法》要求需要报告动态的船舶是指适用于东山湾港口VTS服务对象的船舶,《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国内航行海船;本《办法》船舶通过漳州海事局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漳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动态,《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要求船舶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注册后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向当地海事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解读机构:漳州海事局

解 读 人:陈毅强

联系电话:0596-6856651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